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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用條件:
1.1鍋爐制造企業(yè)必須具備適應鍋爐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術力量。
(一)應配備鍋爐制造、機械加工、無損檢測、焊接、材料、質量管理等各類工程技術人員。B級許可證企業(yè)工程技術人員比例不少于本企業(yè)職工數(shù)的10%,其中,各級鍋爐制造企業(yè)必須配備足夠數(shù)量且能滿足制造需要的鍋爐和焊接專業(yè)技術人員。
(二)制造鍋爐的各個環(huán)節(jié)(設計、工藝、材料、冷作、熱加工、機加工、成型加工、焊接、無損檢測、熱處理、壓力試驗、產品檢驗、標準化、計量、質量管理等)須有相關責任工程師負責。
(三)持證無損檢測人員和無損檢測項目、持證焊工人數(shù)和焊接項目都應能滿足實際產品的制造需要。
1.2廠房和技術設施要求:
(一)鍋爐制造車間面積、高度應滿足所申請級別鍋爐產品制造的需要。制造流程應合理布局。鍋爐產品承壓件的焊接必須保證在室內作業(yè)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須有一定的防護措施。
(三)對有溫度、濕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處應具有保證溫、濕度的設施,具有此類焊材在使用前的烘干和保溫的設施。
(四)具有能滿足防護要求和產品需要的射線無損檢測場地,應具有能保證底片沖洗質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條件。
(五)具有與所制造產品相適應的無損檢測設備(無損檢測分包時可不要求)。
(六)具有滿足鍋爐產品制造需要的工裝設備。
(七)主車間起吊能力應能滿足產品制造的需要。
(八)具有滿足鍋爐產品制造需要的鉆孔和彎管設備。
(九)具有滿足鍋爐產品制造需要的焊接設備。
(十)具有滿足制造要求所必需的檢測平臺、檢測工具和水壓試驗設備。
(十一)具有滿足制造需要的機械性能和理化檢驗設備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十二)具有能滿足制造所申請級別鍋爐產品需要的機械加工設備(包括管材、板材的切割、沖壓、坡口加工設備等)。整裝爐的制造企業(yè)必須有鍋爐產品最終成型的制造能力。
2 專項條件:
2.1 技術力量要求:
1)應具有足夠的能將圖紙轉化為實際制造工藝的能力。
2)應配備有足夠的專職檢驗技術人員。
3)無損檢測持證人員中RT中級人員應不少于2人·項,UT中級人員應不少于2人·項。若無損檢測分包時,RT、UT中級人員應至少各有1人·項。
4)持證焊工人數(shù)及項目應滿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30人·項。
2.2制造和檢測設備:
1)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沖壓設備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2)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卷板機(卷板能力一般為20~30mm厚)。
3)主車間的最大起吊能力應能滿足實際制造產品的需要,一般應不小于20噸。
4)具有足夠的與產品相適應的焊接設備,包括自動埋弧機,氣體保護焊,手弧焊機等。
5)具有機械性能試驗設備、沖擊試樣的加工設備和檢測儀器或有保證質量能力的分包關系。
6)具有符合要求的彎管放樣和檢測平臺。
7)由本企業(yè)進行無損檢測時,應具有完好的與產品相適應的射線無損檢測設備(其中周向曝光機不少于1臺)和1臺超聲波無損檢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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