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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鍛制管件和鋼制鍛造法蘭制造專項條件》(2019版)
*鍛制管件和鋼制鍛造法蘭制造專項條件
1 人員
1.1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
1) 制造單位應當配備材料、工藝、檢驗與試驗、設備管理等過程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自行鍛造鍛坯的制造單位還應當配備熱處理、理化檢驗、無損檢測、焊接等過程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
2) 制造單位的材料、工藝、理化檢驗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應當為理工類專業(yè)人員,具有助理工程師職稱和鍛制管件或者鋼制鍛造法蘭制造工作經歷。
1.2 技術人員
制造單位的技術人員不少于 3 人,自行鍛造鍛坯的制造單位的技術人員不少于 6 人。 1.3 理化檢驗人員
自行鍛造鍛坯的制造單位應當配備材料力學性能試驗人員至少 1人。
2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
制造單位應當有機械加工設備不少于 12 臺,自行鍛造鍛坯的制造單位還應當有加熱爐、鍛造設備、熱處理爐。
3檢測儀器與試驗裝置
自行鍛造鍛坯的制造單位應當有材料試驗機、沖擊試驗機、便攜式硬度計(不少于2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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